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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肖廷华与柯享芝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廷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4民特40号申请人肖廷华,男,汉族,1956年4月16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申请人肖廷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肖廷华称,肖廷华的母亲柯享芝为减轻子女负担,于2006年入住开县XXXX托老院。柯享芝因患老年痴呆症于2012年5月18日走失,经其家人多方寻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至今已有四年之久,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肖廷华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柯享芝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柯享芝,女,汉族,1930年10月3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XX街道XX街XX路XX号X幢X单元X-X,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301003XXXX,系申请人肖廷华的母亲。柯享芝于2012年5月18日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肖廷华申请宣告柯享芝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发出寻找柯享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柯享芝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柯享芝下落不明满四年,其子肖廷华申请宣告死亡。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一年后,柯享芝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柯享芝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罗鄢毅审判员  周 健审判员  向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