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8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8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吴逸云,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859号攀枝花市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8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唐天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