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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尹淑杰与殷霁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淑杰,殷霁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314号原告:尹淑杰。被告:殷霁思。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尹淑杰诉被告殷霁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尹淑杰于2017年8月30日以起诉后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清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