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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3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程应芹与刘善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应芹,刘善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589号原告程应芹,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代理人王明,寿光联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善德,男,195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应芹诉被告刘善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应芹撤回起诉。案件受��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