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3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程应芹与刘善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应芹,刘善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589号原告程应芹,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代理人王明,寿光联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善德,男,195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应芹诉被告刘善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应芹撤回起诉。案件受��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