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甲湛(上海)投资中心与龚晓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甲湛(上海)投资中心,龚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财保86号申请人:甲湛(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70号甲3083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507823647。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展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贾文中)。委托代理人:何山,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婧,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龚晓宇,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申请人甲湛(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与习会敏、龚晓宇、北京送上美好科技有限公司、龙建平仲裁纠纷一案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龚晓宇银行存款47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470万元。2017年8月29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甲湛(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龚晓宇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甲湛(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晓琴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金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