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某1、于某与李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于某,李某2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984号原告:李某1,男,1982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原告:于某,男,1982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2,男,40岁,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及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原告李某1、于某诉被告李某2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告李某2下落不明,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赵艳华审判员张龙人民陪审员郎凤玉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孙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