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柯某某诉高荣超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81民初923号原告柯某某,女,黎族,村民。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柯某某承担。审判员 肖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卓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