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1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房崇昕与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崇昕,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1348-1号申请执行人房崇昕。被执行人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西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崇昕与被执行人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土地房产,无车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案字[2017]第5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景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