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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704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程度,住康乐县。被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康乐县。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因被告已交清货款,原告白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学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