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704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程度,住康乐县。被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康乐县。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因被告已交清货款,原告白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学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