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92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永鹏、马永辉与范义德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鹏,马永辉,范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马永鹏,男。申请执行人:马永辉,男。被执行人:范义德,男。申请执行人马永鹏、马永辉与被执行人范义德健康权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0652.12元,诉讼费112元,执行费61元,合计10825.12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故致使此案在法定审限内无法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和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