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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锋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锋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刑初91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锋,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住址广东省新丰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卢文彪,系广东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7)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锋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思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锋及其辩护人卢文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锋入职广州酷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8号展望数码广场一期三层第379号),负责该公司天猫“酷风数码专营店”产品运营。2016年1月开始,张某锋负责该公司网店运营推广,需要联系刷单员进行虚假交易以提升网店的信誉值,过程中其发现公司的财务监管存在漏洞,于是夸大刷单时实际所需要的金额,并将多报的部分占为已有。经审计,公司转账给张某锋让其用于刷单的金额为人民币1320333元,张某锋实际转给刷单员用于刷单的金额为人民币1014275元,其从中侵占了人民币316347元。另外,张某锋在淘宝上开了一家网店销售公司的产品,然后利用其担任销售的职务上的便利,以需要补货为由让公司的仓库直接发货给其个人的客户,货款由其个人收取,以此手段侵占公司财物(经对张某锋个人淘宝后台数据的统计,其共收取的货款为人民币11275元)。2016年12月13日,因罪行被公司发现,张某锋归还公司人民币26800元。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锋被吴某1扭送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锋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某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被告人张某锋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书,唯辩称自己构成自首。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锋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有家庭、小孩需要照顾。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张某锋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锋入职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8号展望数码广场一期三层第379号的广州酷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风公司),负责公司天猫“酷风数码专营店”产品运营,为提升该网店信誉值需要联系刷单员进行虚假刷单,期间张某锋发现公司财务监管存在漏洞。2016年1月开始,张某锋利用负责该公司网店运营推广的职务便利,夸大刷单实际所需的金额,并将多报部分占为已有。经审计,酷风公司转账给张某锋让其用于刷单的金额为人民币1330622元,张某锋实际转给刷单员用于刷单的金额为人民币1014275元,张某锋从中侵占了酷风公司人民币316347元。另查明,张某锋在淘宝网开设了一家网店销售酷风公司的产品,然后利用其担任销售的职务便利,以需要补货为由让酷风公司的仓库直接发货给其个人客户,货款则由其个人收取,以此手段侵占酷风公司财物。经审计,张某锋通过其个人网店共收取货款人民币11275元。2016年12月13日,因罪行被酷风公司发现,张某锋归还酷风公司人民币26800元。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锋被酷风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1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委托人吴某1的报案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吴某的证言,授权委托书,刑事控告书,营业执照,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张某锋个人淘宝后台数据,快递单,证明,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张某锋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锋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显示被告人张某锋是被被害单位法人吴某1扭送到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亦供述其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且一直未提出自己有自首情节;证人吴某证实被告人在与被害单位协商解决过程中试图逃跑,后被吴某1制止,被告人亦对此予以供认。被告人及辩护人上述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锋已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追缴被告人张某锋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张某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822元发还被害单位广州酷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足以弥补的损失部分,责令被告人张某锋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 虎人民陪审员  梁泳怡人民陪审员  吴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