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4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荣飞与杨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荣飞,杨红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民初4799号原告:高荣飞(杨苹),女,195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杨红刚,男,198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高荣飞与被告杨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荣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红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荣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农历2月22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亲笔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2015年农历4月1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4000元,同时亲笔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还款期限为二十天。两笔款项还款期满后,被告没有履行承诺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被告杨红刚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0日(农历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还款期限为6个月。2015年5月28日(农历4月1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4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二十天,欠条中注明被告杨红刚为借款人。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欠条、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杨红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高荣飞与被告杨红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高荣飞向被告杨红刚提供借款后,被告理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红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荣飞借款14000元。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杨红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若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