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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富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567号被执行人孙富,别名孙壮,男,1989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孙富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12刑初355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于2017年6月7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罚金4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现羁押于吉林省梅河口监狱,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立军执行员  刘吉如执行员  钟 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