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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2017)湘0903刑初433号何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刑初433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吸毒于2014年6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7年5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二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8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何某到益阳市赫山区鹏利广场小区附近的DPS网咖,发现坐在3号机上网的被害人何某靠在椅子上睡觉,其电脑桌上放着一台玫瑰金苹果7Puls手机无人看管。被告人何某坐到何某旁边的4号机座位上,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何某放在电脑桌上的手机拿走,并迅速离开现场。第二天上午,被告人何某在益阳大道西路口将盗得的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回收手机的男子。2017年5月30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在路过DPS网咖门口时,被被害人何某发现并将其扭送至赫山派出所。经价格认定,被盗的苹果7Puls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39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监控视频,被盗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本院(2010)赫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何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某的刑期自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向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菁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