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江东与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江东,刘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8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江东,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松,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军,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丹,女,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军,常州市钟楼区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江东因与被上诉人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第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江东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江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江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84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924元,由王江东承担(王江东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48元,由本院退还592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俊审 判 员 张 梅审 判 员 邹玉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朱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