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冯霞、王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冯霞,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6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西街163号。负责人:孙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飞,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南充市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职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河东街32号附2幢1单元1楼1号。被执行人:冯霞,女,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王丹,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冯霞、王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川1025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霞、王丹支付借款本金109549.60元,罚息6276.45元,复利1.41元(算至2017年5月2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7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和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冯霞、王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案(2017)川1025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109549.60元,罚息6276.45元,复利1.41元(算至2017年5月2日止),案件受理费127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冯霞、王丹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冯霞、王丹位于资中县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2012XXXXX、2012XXXXX-1号)。因被执行人冯霞、王丹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康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海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