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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陈军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陈军林,浙江中青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2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4449534F。法定代表人:单崇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君,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军林,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高峰,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9035838L。法定代表人:胡君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江,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军林、浙江中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12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被上诉人陈军林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足以证明绍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称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为绍兴市柯桥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故涉案工程建设单位的主体需要重新核实和认定,本案依法应发回重审。综上,因本案出现了新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124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81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夏 鸿审判员 赵启龙审判员 梅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青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