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何朝忠、魏奕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朝忠,魏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何朝忠,男,194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魏奕辉,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何朝忠申请执行关于魏奕辉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绍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