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2执8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大洋与平顶山市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洋,平顶山市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8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大洋,男,汉族,1983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生态园对面建宏国际七楼701-703号。(2017)豫04民终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扣押清单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