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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银川北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大新道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北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大新道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1执1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银川北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77号6层。法定代表人:刘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大新道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北环市场11-36号。法定代表人:许廷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宁民终2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5558464.10元、利息28938550.2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146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41909.00元,共计75015383.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宁夏大新道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线以东、光明路以北、振兴路以西的贺兰县南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贺国用2009第0420号)及地上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2XXXX、2XXXX、2XXXX、20070042)进行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已经流拍,流拍价为40000846元,由于被执行人宁夏大新道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线以东、光明路以北、振兴路以西的贺兰县南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贺国用2009第0420号)及地上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2XXXX、2XXXX、2XXXX、20070042)已经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本案申请人暂不能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支付被执行人欠付的抵押借款,以满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的优先受偿权,故上述房屋土地拍卖中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大新道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原贺兰农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贺国用2007第232号)的土地一宗经淘宝网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已经流拍,流拍价为4305456元,银川北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和宁夏大新道路发展集团有限公���经协商同意以上述流拍价4305456元进行债务抵顶,由此次土地使用权过户所产生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除此之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亦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牟锦代理审判员王文浩代理审判员岳磊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焦敬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