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古学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古学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66号,组织机构代码89047399-2。负责人:杨志群,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哲韵、吴笛,均系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古学丰,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古学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89498.7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1���2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7506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年7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8月30日,本院拟对被执行予以司法拘留,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0元及执行费7506元,2017年10、11月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余款558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清收业务暂挂款项—对私,开户行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支行,账号99×××48);执行费被执行人自行汇入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中所指定的法院银行账户);二、被执行人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后,视为本案所有执行标的(包括本案���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受理费、公告费)已全部执行完毕,双方之间关于本案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三、在上述和解执行协议正常履行期间,法院无须再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任何执行措施;四、法院可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若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履行第一条协议中任何一期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立即依照本案生效判决全部内容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法院依法可对被执行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已就本案的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履行时间的跨度又较长,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449��案件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戴 子 兵执行员 欧阳浩贤执行员 陈 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丽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