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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卢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3刑初169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1978年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在华容县三封寺镇,住华容县章华镇杏花村西路。曾因吸毒于2016年12月23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押华容县看守所。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顺娥、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5日至5月6日期间,被告人卢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华容县章华镇新福路的某广告店内三次容留吸毒人员蒋某1(另案处理)、唐某2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4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华容县章华镇新福路的某广告店的二楼房间里容留吸毒人员唐某2、蒋某1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7年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卢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华容县章华镇新福路的某广告店的二楼房间里容留吸毒人员蒋某1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7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卢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华容县章华镇新福路的某广告店的二楼房间里容留吸毒人员蒋某1、唐某2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1、唐某2、赵某2的证言,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吸毒工具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详单,证据保全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伯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菁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