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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盱眙金盛元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千XX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盱眙金盛元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千XX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罗太军,侯建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62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负责人:金国民。委托代理人:张晓荣。被执行人:盱眙金盛元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太军。被执行人:江苏千XX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涧。被执行人:罗太军。被执行人:侯建兰。本院在依据(2015)盱商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盱眙金盛元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千XX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罗太军、侯建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盱眙金盛元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千XX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罗太军、侯建兰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商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候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