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东合与许建新、周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合,许建新,周建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3173号原告:陈东合,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河北庞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许建新,男,汉族,1984年1月5日生,汉族。被告:周建伟,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莹莹,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员工,特别代理。原告陈东合与被告许建新、周建伟、薛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东合于2017年8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东合撤诉。案件受理费293元,由原告陈东合负担。审判员 XX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