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3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吕新红、吕翠等与周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红,吕翠,周亮,孙振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3民初899号原告:吕新红,女,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原告:吕翠,女,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告:周亮,男,汉族,住莱芜市。被告:孙振华,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原告吕新红、吕翠与被告周亮、孙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吕新红、吕翠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新红、吕翠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新红、吕翠撤诉。案件受理费8095.19元,减半收取计4047.6元,由原告吕新红、吕翠负担。审判员  朱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