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3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吕新红、吕翠等与周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红,吕翠,周亮,孙振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3民初899号原告:吕新红,女,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原告:吕翠,女,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告:周亮,男,汉族,住莱芜市。被告:孙振华,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原告吕新红、吕翠与被告周亮、孙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吕新红、吕翠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新红、吕翠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新红、吕翠撤诉。案件受理费8095.19元,减半收取计4047.6元,由原告吕新红、吕翠负担。审判员 朱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