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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吴双胜、彭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双胜,彭敏,萍乡兆弘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赣0323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吴双胜,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被执行人彭敏,男,汉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萍乡兆弘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32321000335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双胜与被执行人彭敏、萍乡兆弘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2015)芦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