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与马由苏夫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由苏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1执285号被执行人:马由苏夫,男。本院在执行马由苏夫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马由苏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罚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马由苏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由苏夫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冉隆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