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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财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天艺尚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李德燕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州天艺尚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李德燕,林菊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401号申请人:泸州天艺尚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6X66J,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石材市场国A区2号。法定代表人:胡天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德燕,女,汉族,1983年4月29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林菊敏,女,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申请人泸州天艺尚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德燕、林菊敏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李德燕、林菊敏价值2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泸州天艺尚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