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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重庆石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与陈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石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陈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3259号原告:重庆石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79号3幢9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3X1U1J。负责人:谭启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勇,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明,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恳,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石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陈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石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石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石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石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燕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