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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训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训杰,卢大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467号申请执行人:张训杰,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卢大好,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训杰与被执行人卢大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执行员  徐虎执行员  尤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