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训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训杰,卢大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467号申请执行人:张训杰,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卢大好,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训杰与被执行人卢大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执行员 徐虎执行员 尤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