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韩玉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玉德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067号罪犯韩玉德,男,1954年5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江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玉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白山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高峰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侯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韩玉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韩玉德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2011年间,被告人韩玉德时任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林业站站长,其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刘贤波、崔俊喜、孙秀娟等人以荒山冒充符合享受粮食补贴及医疗补贴的退耕还林地上报退耕还林的方式,共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6864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七监区参加安全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韩玉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玉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