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0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某、张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永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永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字文化。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人,大专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某、张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本案由其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借款偿还事宜、暂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在其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且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4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