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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薛伟峰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龙,薛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693号申请执行人徐海龙,男,1960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关津乡牛湾村委大刘庄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6003050333。被执行人薛伟峰,男,198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住河南省新蔡县关津乡牛湾村委薛庄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81023035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海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伟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徐海龙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彧审判员 王昆鹏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栋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