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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徐广伟、淄博通乾真空泵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广伟,淄博通乾真空泵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徐广伟,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淄博通乾真空泵厂。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饮马村花园街。徐广伟与淄博通乾真空泵厂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博劳人仲案字[2016]第156-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6135.5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通乾真空泵厂现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徐广伟与被执行人淄博通乾真空泵厂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隆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