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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7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黄紫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702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洪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从莉、廖继康,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紫山,身份年籍不详。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诉被告黄紫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诉称,被告黄紫山系其行信用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持卡人,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信用卡资金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共计欠款人民币20,043.70元,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上述欠款。本院认为,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青钱鑫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