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龙图阁实业有限公司与汝州市辰翔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龙图阁实业有限公司,汝州市辰翔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龙图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胡志杰,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汝州市辰翔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会军,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案由: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河南龙图阁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辰翔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汝州市辰翔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汝州市辰翔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本院2017)豫0482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