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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北安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北安百货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762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戎辉,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北安百货商店。经营者:刘淑香。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北安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石利华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蕴琪书 记 员  李酉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