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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白军与张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军,张志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1898号原告:白军,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张志勇,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军诉被告张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白军负担。审判员 崔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瑞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