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督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韦萍与被申请人马世全支付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萍,马世全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督129号申请人:韦萍,女,汉族,1978年10月16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北山乡大泉村村民。被申请人:马世全,男,回族,1971年7月8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西滩乡崖头村村民。申请人韦萍与被申请人马世全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6日发出(2017)青2221民督12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马世全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马世全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青2221民督12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韦萍负担。审判员 马海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