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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汤道兵、吴泉杰等与安徽省品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道兵,吴泉杰,安徽省品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387号原告:汤道兵,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吴泉杰,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安徽省品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工农路999号德清大德人小区物业办公司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TRPK51。法定代表人:许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汤道兵、吴泉杰与被告安徽省品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汤道兵、吴泉杰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汤道兵、吴泉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道兵、吴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汤道兵、吴泉杰负担。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培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