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5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清贵与荣杨谭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贵,谭元生,荣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5794号原告:杨清贵,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谭元生,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荣杨,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贵与被告谭元生、荣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清贵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元生、荣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清贵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元生、荣杨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6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清贵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