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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8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陈军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任艳,马某,马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8548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任艳,女,1979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证件号:×××。被执行人:马某,男,200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证件号:×××。被执行人:马先军,男,1979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证件号:×××。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马某;任艳;马先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任艳、马先军清偿债务7000000.00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实现债权金额为0元,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李俊军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婧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