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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郑福生、叶文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福生,叶文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400号申请人:郑福生,男,198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叶文祥,男,199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申请人郑福生与被申请人叶文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福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叶文祥所有坐落于青山湖区北京东路XXX号恒茂国际都会XX栋X单元XXXX室(XX层)房屋一套,或扣押其相当于1500000元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福生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叶文祥所有坐落于青山湖区北京东路XXX号恒茂国际都会XX栋X单元XXXX室(XX层)房屋一套,或扣押其相当于1500000元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万润泉、陈霞所共有用于担保的坐落于红谷滩新区翠苑路XXX号阳光枫情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第X跃层)(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郑福生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