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民初4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岗信用社与付鹏虎、张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岗信用社,付鹏虎,张俊英,林州市居鑫家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60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岗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河顺镇东岗。负责人苗华帅,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韩现明,该社职工;王里生,该社职工。被告付鹏虎,男,199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张俊英,女,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居鑫家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林州市城郊乡二龙庙村;法定代表人:王增会。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岗信用社诉被告付鹏虎、张俊英、林州市居鑫家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