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岗信用社与付鹏虎、张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岗信用社,付鹏虎,张俊英,林州市居鑫家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60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岗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河顺镇东岗。负责人苗华帅,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韩现明,该社职工;王里生,该社职工。被告付鹏虎,男,199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张俊英,女,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居鑫家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林州市城郊乡二龙庙村;法定代表人:王增会。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岗信用社诉被告付鹏虎、张俊英、林州市居鑫家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