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余志钿与邱光耀、王燕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钿,邱光耀,王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1774号申请执行人:余志钿,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邱光耀,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王燕玲,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志钿与被执行人邱光耀、王燕玲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邱光耀、王燕玲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成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