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路明喜、马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明喜,马丰平,隋进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2096号申请人:路明喜,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晓东,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丰平,男,194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申请人:隋进清,女,194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原告路明喜与被告马丰平、隋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丰平名下,位于栖霞市松山街道下马家村,房产证号为:栖西城下马家私房证字第肆佰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路明喜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马丰平位于栖霞市松山街道下马家村,房产证号为:栖西城下马家私房证字第肆佰号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买卖、变卖、转让、出租、抵押、毁损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蒋基德人民陪审员 刘文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