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4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吴凤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吴凤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4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6楼。法定代表人:陈永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城,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凤文,男,1943年5月29日出生,满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树亭,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露,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景公司)因与上诉人吴凤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4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裕景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裕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裕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裕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刘文珍审判员 柯艳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燕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