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丽丽与李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丽,李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927号原告:李丽丽,女,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李富华,男,50岁,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李丽丽与被告李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丽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8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其与被告是同乡,借贷发生前彼此并不认识。2014年6月在第三人陈国中介绍下,被告向原告借款28000元并约定每万元月息2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至法院依法追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丽丽提供的被告李富华的信息不完整不明确,属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丽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航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