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7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等与王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7068号原告:王某1。原告:王某2。原告:王某3。被告:王某4。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诉被告王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王某1、王某2、王某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某4偿还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房款人民币各2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三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妹,母亲张某某于19XX年X月XX日去世,父亲王某5于20XX年X月X日去世,父母遗留市北区XXX路XX号XXX室房产一处,建筑面积64.98平方米。2017年2月28日,三原告与被告就父亲王某5所遗留的房产经协商达成一致,该房屋作价100万人民币,由被告王某4分别向三原告支付人民币25万元后,房屋归被告王某4所有。2017年3月7日,三原告与被告共同前往公证处做了房屋继承公证,同日,被告王某4分别向三原告出具上述房款的欠条。2017年4月,房产公证办妥,5月分已办理房产证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房款,被告均拒绝还款。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原、被告诉争的款项并非是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继承案件起诉和审理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王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