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3财保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白玉林、方亚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玉林,方亚琴,方亚丽,乔士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财保10号之一申请人白玉林,女,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申请人方亚琴,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申请人方亚丽,女,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被申请人乔士龙,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奎县。申请人白玉林、方亚琴、方亚丽与被申请人乔士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冀0723财保10号裁定书,现因申请人白玉林、方亚琴、方亚丽撤回保全申请并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乔士龙驾驶的车牌号冀G×××××小型轿车的扣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乔士龙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车的扣押。审判员 郝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汉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1)保全错误的;(1)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1)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